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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推动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8-03-02 11:47: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787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民营经济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进一步促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民营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打造新民营经济成长高地,争当新民营经济发展排头兵,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优化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除市场壁垒,放开市场准入。推进智慧政务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打造事项最全、流程最简、要件最少、服务最优的新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营企业信用品质提升。(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局、发改局)

第二条  鼓励新四军创新创业。大力推进四大资智聚汉工程,实施好海外科创人才来汉发展工程,深入落实 “3551光谷人才计划,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支持新四军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对接工程,对各类创业人才落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给予综合资助,最高可达1亿元。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组织部、科创局)

第三条  大力发展四新经济。按照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光谷药谷金谷智谷的要求,每年安排不低于30亿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四新经济发展。设立500亿元光谷产业发展基金,推动光谷四新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实施并购重组。引进和培育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企业和在业界领先、行业带头的隐形冠军企业。鼓励大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发改局、企业服务局)

第四条  促进民间资本扩大投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帮办。对新落户企业和本地企业增资扩产,按照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局、企业服务局)

第五条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经费配套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在境外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园,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建设和使用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研发能力。(责任单位:科创局)

第六条  打造新民营经济发展金融环境。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方案的实施。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光谷科技银行、科技证券、科技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设立光谷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光谷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对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促进民营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股权等新要素获得多种增信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上市奖励最高可达6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第七条  完善新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推进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优质创业空间。加快建设智慧园区,优化生产要素保障,完善园区生活配套基础设施,打造四新经济聚集度高的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小镇、科技小镇、产业小镇等,打造生产集约、生活便利、生态优良、兴业宜居的科技新城。(责任单位:科创局、企业服务局、规划局、建设局)

第八条  营造促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的光谷文化。发布年度光谷突出贡献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宣传标杆企业,彰显企业家精神,发挥好光谷新民营经济名企名家名品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新民营经济拼搏赶超、奋勇争先的发展态势。(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部、企业服务局)

本意见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具体实施办法,按相关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