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的建立


(一)党支部建立条件与审批权限

原则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50名(含)以下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建立党支部需经过组织审核,由基层党委负责审批,并报东湖高新区工委组织部备案。

(二) 党支部建立的流程

1、组织酝酿

由组织部门、基层党委(或总支)指导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与准备建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进行酝酿讨论,共同商讨支部委员会人数设置、召开党员大会等有关事宜。

2、党员大会

建立党支部一般要召开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确因客观情况也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由上级基层党组织派人主持或由拟建党支部正式党员代表主持,主要议题是推荐支部委员会候选人,一般采取党员提名、投票选举方式进行。

3、提交请示

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后,由拟建党支部基层单位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成立党支部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党员人数、党组织的名称、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及分工。

4、组织考察

组织部门、基层党委(总支)要组织力量对拟建党支部基层单位有关情况和支部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调查、考察,为党委决议提供准确情况报告。

5、批复成立

经党委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应正式下发基层党支部建立批复。

(三)党支部成立、支委会任期、印章

收到上级党委关于建立基层党支部批复后,新建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应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通报支部成立情况,明确支委会分工和有关制度。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具有独立法人的基层单位,要以上级党委关于建立基层党支部批复为依据,刻制党支部印章,全称为:中共xx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