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实行任期制,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组织委员会。

一、换届时间与职数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原则上机关和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

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当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换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基层党组织换届按照精干、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原则上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7人

的党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不足50人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基层党组织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党员数量少的支部,由于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在进行选举时,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但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 在酝酿成熟的条件下进行选举。

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主要采取“两推一选”(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和党员大会选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推直选”(群众、党员推荐 和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的方式,一般按照准备、酝酿、实施、审核四个步骤实施 。

 (一)换届选举准备工作 

 1、换届的请示报告 

   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前,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并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在得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方可进行。基层党组织换届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时间、选举形式以及下届委员会的名额等。

 2、制定换届的实施计划

   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规定选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目标,指定每一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本届委员会在选举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应在选举前经委员会集中讨论后起草,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3、组织换届教育动员 

   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动员,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届委员会及个人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组织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二)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1、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班子结构合理,是指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性别结构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

2、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群众组织党员负责人及其他党员构成。

3、基层党的委员会应先提出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自下而上推选,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也可以先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4、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配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基层党的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差额选举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在正式选举前先进行预选,产生与选人数相等的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必须差额,获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

基层党组织无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进行选举,都应事先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同意后,并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换届选举的实施

   基层党组织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一般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新建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主持。

1、参选党员人数的计算

大会主持人一般要向大会报告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

    一是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会前请假。

   二是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基层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在党员重新登记中未办理登记手续和缓登记的党员,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的包括: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2、换届工作报告的内容

基层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一般上届委员会要向党委大会报告任期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任期内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和建议。

 3、候选人情况通报 

大会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员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4、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党员大会必须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非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全体选举人表决通过。已提名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基层组织指定。

监票人的主要工作是:投票前检验票箱,监督发放选票;投票时监督投票;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计票结東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4、投票选举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选举计票 

   投票结東后,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不超过应选委员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数的,为无效票。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辦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辦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选举结東后,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7、选举结果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大会主持人或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8、选举审核 

选举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新一届的委员会即正式成立。

三、换届选举的权限、监督和纪律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员重新登记中未办理登记手续和缓登记的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内选举时,可以对符合条件、自已信赖的任何正式党员投赞成票。如果认为自己合乎条件,也可以投赞成自己的票。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总支)审批,基层党委必须报东湖高新区党工委审批。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追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推荐人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选举中严禁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得票不到半数或得票刚好一半,都不能当选。如出现这种情况,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可进一步酝酿讨论,进行补选。选举中如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基层党组织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组织处理。